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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
2018年7月16日起生效
根據香港法例第629章《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》,2018年7月16日起,經各出入境管制站抵港的人士,如管有總值高於12萬港元的貨幣或不記名可轉讓票據(例如旅行支票),須於紅通道向海關人員作出書面申報。其他抵港人士或離港人士,在海關人員要求下,須如實披露。敬請各位旅客垂注。詳情請瀏覽 https://www.customs.gov.hk/tc/enforcement/cds/index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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